河北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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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安監管規劃〔2013〕77號
各設區市安全監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監管局,各有關單位:
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50號令)、《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條件評審項目標準及認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8號)要求,為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5月13日
河北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0號)、《河北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是指從事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等技術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國家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行資質認可制度。河北省行政區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不得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等技術服務。
第四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甲級資質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可及頒發證書。乙級資質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及頒發證書。丙級資質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及頒發證書。
同一個機構只能申報一個等級,不得同時申報甲、乙、丙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第五條 根據我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的需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全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
第六條 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認可的業務范圍在全國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按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業務范圍劃分表》(附件1)進行業務范圍申請,申請第一類業務范圍的,至少應申請3項業務范圍;申請第二類業務范圍的,應申請全部3項業務范圍。
下列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取得乙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認可的業務范圍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申請第一類(不含煤炭采選業)的,至少應申請2項業務范圍,申請第二類的,只能申請核技術工業應用一項業務范圍。
下列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必須由取得乙級以上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設區市的建設項目;
(三)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 取得丙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認可的業務范圍在其所在的設區市或者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范圍從事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以外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丙級機構只可申請第一類(不含煤炭采選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中的業務范圍,且不得多于2項。
第九條 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資質認可
第十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分別設立省級和市級職業衛生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按照《河北省安全生產專家組管理辦法》(冀安辦〔2007〕12號)和《河北省職業衛生專家管理辦法》(冀安監管職健〔2012〕149號)產生專家,隨機抽選專家承擔相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的技術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專家庫專家不得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的技術評審工作。
被評審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聘請專家庫專家為顧問。專家庫專家不得參加被評審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可能有礙技術評審公正的活動。
第十二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專家庫專家進行定期復審,并根據資質認可工作的需要,及時進行調整。專家庫專家任期5年,可連聘連任。
第十三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申請甲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機構條件
1.有不少于25名經過培訓的專職技術人員;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部門、崗位設置合理,職責明確。
3.注冊資金8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700萬元以上。
4.有固定的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所需的工作場所。工作場所面積不少于700平方米,其中,職業衛生檢測實驗室使用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檔案室使用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
5.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取得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的計量認證證書。
(二)人員要求
1.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以及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2.專職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應當熟悉本專業業務,不得外聘,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并經培訓合格。
3.申請第一類業務范圍的(附件1),至少應申請3項業務范圍;應當具有不少于25名經培訓合格的專職技術人員,專職技術人員的構成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⑴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名;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40%。
⑵具有2年以上職業衛生檢測工作經歷的檢測人員不少于10名,且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名。
⑶具有2年以上職業衛生評價工作經歷的評價人員不少于10名,且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名。
⑷職業衛生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3名(其中通風相關專業人員不少于1名),且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名。
⑸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公共衛生專業人員不少于3名,且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名。
⑹具有滿足所申請業務范圍專業要求的工程技術人員,且每項專業不少于1名。
4.申請第二類業務范圍(附件6)的,應申請全部3項業務范圍;應當具有不少于10名經培訓合格的放射防護檢測與評價專職技術人員,且專職技術人員的構成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⑴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名;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40%。
⑵具有2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的放射衛生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名。
⑶具有2年以上職業衛生工程技術工作經驗的人員不少于1名。
⑷具有滿足所申請業務范圍專業要求的工程技術人員,且每項專業不少于1名。
(三)實驗室及儀器設備配置要求
1.具有所申請的技術服務項目所必需的儀器設備(附件3和附件6)。
2.儀器設備的種類、數量、性能、量程、精度應當滿足工作的需要,且運行良好。
3.儀器設備應當定期進行計量檢定或校準,并貼有相應狀態標識。無計量檢定規程的儀器設備,應當有相應校驗方法并進行定期校驗。儀器設備應當有完整的操作規程。
4.標準物質、標準溶液及化學試劑的配制標識與使用記錄應當符合要求。
5.檢測實驗室應當布局合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檢測儀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實驗室應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進入等安全措施。
6.凡是檢測方法或檢測儀器有要求的,應當按要求對檢測場所的溫度、濕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環境條件進行有效、準確的測量并記錄。
7.應當為檢測樣品建立唯一識別系統和狀態標識。應當編制有關樣品采集、接收、流轉、保存和安全處置的書面程序。
8.放射性檢測場所,應當符合放射衛生有關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有使用放射性標準源或標準物質控制檢測質量的措施。
放射性樣品應當與其他樣品分開存放,專人保管。操作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實驗室應當有通風設備,地面、實驗臺應當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廢棄的放射性樣品和其他放射性廢物應當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能力要求
1.具備與申報項目相關的檢測方法和技能,能夠獨立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工作,并解決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技術問題。
2.具有所申請技術服務項目所必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能力(見附件2),其中,化學因素重點檢測項目不少于42項,物理因素重點檢測項目不少于8項;放射衛生重點檢測項目不少于12項。
3.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應當采用國家、行業或地方規定的方法或標準,采用非標方法,應當進行方法比對或驗證,編寫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并經技術負責人審批。
4.樣品檢測的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應當按照各自規定要求書寫、打印、審核、簽章、發送和保存。
5.獨立完成盲樣考核,且考核合格。
6.原始記錄應當規范、清晰、完整、可溯源,并按規定的時間保存。
7.應當具備一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工作基礎,申報的每個檢測項目應當完成至少2份檢測報告(或模擬檢測報告)。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能力要求
1.評價報告的編制規范、內容全面、結論正確;評價過程管理符合要求;原始記錄規范、清晰、準確、完整、可溯源,并按規定的時間保存。
2.應當具備一定范圍的職業病危害評價能力。申請第一類業務范圍的,應當具有不少于3項業務范圍的評價能力;申請第二類業務范圍的,應當具備全部3項業務范圍的評價能力。
3.應當具備一定的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基礎。申請的每項業務范圍應當至少獨立完成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或模擬評價報告)各1份。
(六)其他要求
1.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編制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包括質量管理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記錄表格),并嚴格進行質量控制。
2.應當有與其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措施。
3.根據需要建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專家庫,并與專家簽訂規范的聘用合同。
4.每年度對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5.為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根據所申請的業務范圍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十四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申請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機構條件
1.有不少于20名經過培訓的專職技術人員;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部門、崗位設置合理,職責明確。
3.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4.有固定的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所需的工作場所。工作場所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職業衛生檢測實驗室使用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檔案室使用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
5.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取得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的計量認證證書。
(二)人員要求
1.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以及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2.專職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應當熟悉本專業業務,不得外聘,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從事相關專業工作3年以上,并經培訓合格。
3.申請第一類(不含煤炭采選業)的,至少應申請2項業務范圍(附件1);應當具有不少于20名經培訓合格的專職技術人員,專職技術人員的構成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⑴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名;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40%。
⑵具有2年以上職業衛生檢測工作經歷的檢測人員不少于8名,且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名。
⑶具有2年以上職業衛生評價工作經歷的評價人員不少于8名,且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名。
⑷職業衛生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2名(其中通風相關專業人員不少于1名),且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名。
⑸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公共衛生專業人員不少于2名,且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名。
⑹具有滿足所申請業務范圍專業要求的工程技術人員,且每項專業不少于1名。
4.申請第二類業務范圍的;應當具有不少于8名經培訓合格的放射防護檢測與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專職技術人員的構成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⑴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名;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40%。
⑵具有2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的放射衛生相關專業人員不少于2名。
⑶具有滿足所申請業務范圍專業要求的工程技術人員,且每項專業不少于1名。
(三)實驗室及儀器設備配置要求
1.具有所申請的技術服務項目所必需的儀器設備。(附件4和附件8)
2.儀器設備的種類、數量、性能、量程、精度應當滿足工作的需要,且運行良好。
3.儀器設備應當定期進行計量檢定,并貼有檢定或校驗標識。無計量檢定規程的儀器設備,應當有自行編制的校驗和檢驗方法并進行定期校驗。儀器設備應當有完整的操作規程。
4.標準物質、標準溶液及化學試劑的配制標識與使用記錄應當符合要求。
5.檢測實驗室應當布局合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檢測儀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實驗室應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進入等安全措施。
6.凡是檢測方法或檢測儀器有要求的,應當按要求對檢測場所的溫度、濕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環境條件進行有效、準確的測量并記錄。
7.應當為檢測樣品建立唯一識別系統和狀態標識。應當編制有關樣品采集、接收、流轉、保存和安全處置的書面程序。
8.放射性檢測場所,應當符合放射衛生有關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有使用放射性標準源或有證標準物質控制檢測質量的措施。有參與實驗室間檢測能力驗證活動的紀錄。
放射性樣品應當與其他樣品分開存放,專人保管。廢棄的放射性樣品和其他放射性廢物應當按有關規定處理。處理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實驗室應當有通風設備,地面、實驗臺應當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能力要求
1.具備與申報項目相關的檢測與評價的方法和技能,能夠獨立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工作,并解決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技術問題。
2.具有所申請技術服務項目所必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能力(附件2),其中,化學因素重點檢測項目不少于32項,物理因素重點檢測項目不少于6項;放射衛生重點檢測項目不少于6項。
3.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應當采用國際、國家、行業或地方規定的方法或標準,采用非標方法,應當進行方法比對或驗證,編寫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并經技術負責人審批。
4.樣品檢測的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應當按照各自規定要求書寫、打印、審核、簽章、發送和保存。
5.獨立完成盲樣考核,且考核合格。
6.原始記錄應當規范、清晰、完整、可溯源,并按規定的時間保存。
7.應當具備一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工作基礎,申報的每個檢測項目應當完成至少2份檢測報告(或檢測記錄)。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能力要求
1.評價報告書寫規范、內容全面、結論正確;評價過程管理符合要求;原始記錄準確、完整、可溯源。
2.應當具備一定范圍的職業病危害評價能力。申請第一類業務范圍的,應當具有不少于2項業務范圍的評價能力。申請第二類業務范圍的,應當具備核技術工業應用的評價能力。
3.應當具備一定的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基礎。申請的每個業務范圍應當至少獨立完成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或模擬評價報告)各1份。
(六)其他要求
1.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編制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包括質量管理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記錄表格),并嚴格進行質量控制。
2.應當有與其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措施。
3.根據需要建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專家庫,并與專家簽訂規范的聘用合同。
4.每年度對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5.為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根據所申請的業務范圍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十五條 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三)工作場所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有不少于10名經培訓合格的專職技術人員;
(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1年以上工作經驗;
(七)具有與所申請資質、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檢測、評價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專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人員的認定
專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人員必須具有與從業單位依法簽定的勞動合同,具有從業單位為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的有效證明;事業單位可出具住房公積金有效繳存證明。
第十七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人員專業能力認定
(一)凡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學歷和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學歷證書上所學專業名稱與所規定的專業一致的,其專業能力可根據對照表直接認定。
(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人員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與對照表中所規定的專業一致的,其專業能力可直接認定,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需要依據專業技術職稱認定專業能力的,必須為高級技術職稱所定專業認定。
(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人員專業能力依據學術專著、科研論文、科技發明、科技進步獎等從業經歷證明材料認定的。學術專著指正式出版的原創著作,為第一著作人;科研論文應已在國家核心期刊上正式發表,為第一作者;科技發明應已取得國家發明專利,為前三名主研人;科技進步獎為國家或省部級科技進步獎獲獎證書,為前三名主研人。
(四)對于可申請兩種或兩種以上專業認定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人員,可自主選擇認定何種專業能力,每人只能根據對照表認定一種專業能力。
第十八條 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注冊資金和固定資產的驗資證明;
(四)工作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五)專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人員人員、專職技術負責人、質量控制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的名單及其培訓合格證書、技術職稱證書、工作經歷證明;
(六)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管理文件;
(七)擬開展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及資質等級;
(八)在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業務范圍內,能夠證明具有相應業務能力的文件、資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章 申辦程序
第十九條 申辦甲級資質的,按照國家安監總局規定的程序,經省局審核后報國家安監總局批準。
第二十條 申辦丙級資質的,由設區市安監局參照乙級資質申辦程序和考核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乙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辦法規定的文件、資料,報所在地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核;
(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并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省局收到審核意見和申請資料后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對進行技術評審,并根據專家組提交的技術評審報告和區域經濟結構、統籌規劃、總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資質認可決定。決定認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決定不予認可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省安監局決定受理后,應當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3至7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資料進行技術評審??己藭r間為1~2天。
技術評審包括申請文件、資料的技術審查和現場技術考核?,F場技術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核查現場有關設備、設施、儀器、儀表等;
(二)考核技術負責人、質量控制負責人及有關專職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操作能力;
(三)抽查原始工作記錄、影像資料、報告、總結、檔案等資料;
(四)進行必要的盲樣檢測。
第二十三條 技術評審工作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并提交技術評審報告。技術評審報告是發證機關作出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決定的重要依據。
專家組技術評審和申請人整改問題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 專家組應當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監總安健〔2012〕88號文印發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認可條件》、《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乙級資質認可技術評審項目和判定標準》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業務范圍劃分表(2012年版)》,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考核。
第二十五條 現場考核程序和內容如下:
(一)召開首次會議。宣布專家組成員名單,討論產生專家組長。由專家組長主持會議,介紹現場考核的目的、依據、范圍、方法等,介紹現場考核分工、日程安排;申請單位負責人匯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情況。
(二)按照分工對機構及人員的資質資格真實性進行考核,審查實驗室等工作場所,考核質量控制體系運行情況。
(三)召開專家組會議。按照考核工作分工分別報告考核情況,討論研究現場考核結論。
(四)召開末次會議。通報現場考核工作總體情況,宣讀現場考核結論。
第二十六條 專家組應當在結束現場考核后,將考核原始記錄、現場考核報告(整改復核或復審意見)報省局。
第四章 技術服務
第二十七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科學、客觀、真實地反映技術服務事項,并對出具的職業衛生技術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和規定的區域范圍內開展技術服務工作,并接受技術服務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河北省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前,應當填寫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跨區服務備案表(附件15),報送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時,應當依法與建設單位、用人單位簽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技術服務內容、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專職技術人員在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服務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偽造、變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證書;
(三)超出資質證書業務范圍從事技術服務活動;
(四)出具虛假或者失實的職業衛生技術報告;
(五)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
(六)擅自更改、簡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
(七)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專職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從業。
第三十一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服務過程控制記錄、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專職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全過程管理。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為專職技術人員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取得資質1年以上,需要增加業務范圍的,應當填寫《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業務范圍變更申請表》(附件12),并向資質認可機關提出申請。資質認可機關依照規定進行認可。
第三十三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當申請辦理資質變更手續:
(一)單位名稱變更的;
(二)注冊地址變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四)機構分立、合并需要辦理變更手續的。
第三十四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申請資質變更時,應當填寫《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變更申請表》(附件13),并按照要求提供材料。
第三十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填寫《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延續申請表》(附件14),并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認可機關依照本程序組織開展資質延續的認可工作,對合格的換發證書,不合格的取消資質。逾期未申請延續的,其《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過期作廢。
第三十六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不予批準延續的;
(二)被依法終止的;
(三)自行申請注銷的。
第三十七條 資質認可機關應當對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每年年底進行年度評估檢查。進行年度評估檢查時,應當征求服務對象的意見。監督檢查和年度評估檢查發現問題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八條 資質認可機關進行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
(一)職業衛生專職技術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能力;
(二)是否按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規范開展工作;
(三)出具的報告是否符合規范標準;
(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是否完整;
(五)內部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實際操作中是否存在違規現象;
(七)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用人單位接受指定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二)以備案為由,變相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到本地區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三)干預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正?;顒?;
(四)向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攤派財物、推銷產品,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專家庫專家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依法對舉報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專家庫專家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技術評審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撤銷其專家庫專家資格,終身不得再擔任專家庫專家。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資質延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證書,并自發證機關發現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第四十四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撤銷其資質證書,并自發證機關撤銷其資質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第四十五條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的;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安監總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職業衛生專職技術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從業的;依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已經取得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其資質。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危害不包括醫療機構的放射性危害。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業務范圍劃分表
2、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項目(甲、乙、丙級)
3、實驗室檢驗及現場檢測設備目錄(甲級)
4、實驗室檢驗及現場檢測設備目錄(乙級)
5、實驗室檢驗及現場檢測設備目錄(丙級)
6、放射衛生防護檢測儀器設備目錄(甲級)
7、放射衛生防護檢測項目(甲級)
8、放射衛生防護檢測儀器設備目錄(乙級)
9、放射衛生防護檢測項目(乙級)
10、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
1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意見
12、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業務范圍變更申請表
1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變更申請表
14、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延續申請表
15、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跨區服務備案表